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,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,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,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以及干净的环境卫生,维护城区社会公共秩序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等,现就我市城区养犬管理相关规定通告如下:
一、市城区范围:陇海货运线和文兴路以南(不含划转西咸区域),渭城区朝阳四路以西,西宝高速公路以北,咸平路以东范围以及高新区、经开区全域为市城区。其他市县自行划定城区范围。
二、禁养犬范围:按照咸阳市公安局和咸阳市农业农村局《咸阳市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》通告要求,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,由犬主对于饲养名录内的烈性犬自行处理,对于不按要求处理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对犬主、犬只进行处理。
三、按照《条例》要求,个人饲养犬只的,每户限养一只犬,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,由犬主对于饲养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,对于不按要求处理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对犬主、犬只进行处理。
四、养犬户必须加强犬只管理,携犬出门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犬只系犬绳,必要时佩戴嘴套。要主动避让闹市区人员密集的地方及过往行人,并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及时清理,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不得放任、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。
五、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,农业农村、公安机关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给予养犬人30个工作日办理犬牌、犬证、注射电子芯片,逾期未办理者,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对犬主、犬只进行处理,敬请各位市民相互告知!
举报电话:110、029-33880659以及各县市区养犬管理办公室电话
附件1:咸阳市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
附件2: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便民服务点(第一批次)
附件3:各县市区养犬管理办公室电话
附件4:咸阳市养犬登记证办理流程
附件5:各县(市)划定的城区养犬管理范围
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代)
2023年12月5日
附件1:咸阳市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通告
《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,规范养犬行为,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,维护社会公共秩序,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将《咸阳市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》予以通告。
一、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:
1、比特犬;2、土佐犬;3、灵缇犬;4、中国细犬;5、藏獒;6、意大利纽波利顿犬;7、意大利护卫犬;8、松狮犬;9、英国马士提夫犬;10、威玛猎犬;11、中亚牧羊犬;12、加纳利犬;13、菲勒犬;14、牛头梗;15、法老王猎犬;16、阿富汗猎犬;17、德国牧羊犬;18、爱尔兰猎狼犬;19、英国斗牛犬;20、秋田犬;21、苏俄牧羊犬;22、罗威纳犬;23、大丹犬;24、阿拉斯加雪橇犬;25、澳洲牧牛犬;26、昆明犬;27、杜宾犬;28、比利时玛利诺犬;29、川东犬;30、中华田园犬;31、日本狼青犬;32、阿根廷杜高犬;33、大白熊犬;34、圣伯纳犬;35、沙皮犬;36、可蒙犬;37、高加索犬;38、以及含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种。
二、军用、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、专业表演团体、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咸阳市公安局
咸阳市农村农业局
2022年1月19日